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深圳市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深地税发…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9 15:17:01

各区局、各稽查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特征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增加了“代收车船税”、“滞纳金”两栏,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滞纳金时,应填写这两项。新版发票的其他项目以及所采用的纸张、颜色不变。新版发票必须采用电脑打印,手写无效。

  二、新版发票与旧版发票的衔接

  市局库存现行版本《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完后,即时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启用之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可将“代收车船税”、“滞纳金”两项内容填写在现行版本发票的“附注”栏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