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加强对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的宣传,加强对捐赠扣除的管理,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二、由于“5.12”地震灾情严重、紧急,对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指定的银行帐号,以转账、汇款等方式向灾区的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
|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