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6〕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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