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山西省 >> 山西审计法规 >> 正文

运城市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作者: 文章来源:运城市工商局 运城盐务分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4
发文单位:运城市工商局 运城盐务分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5-6-14 执行日期:2005-6-14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山西省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从2005年6月上旬开始至8月中旬,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运城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组),专项行动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丰林

  副组长: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邑建

  省盐务局运城分局局长

  刘永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养合

  市卫生局副局长

  范建国

  专项整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王邑建(兼)。

  二、职责分工

  这次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工商局牵头,会同盐务、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认真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盐务、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力度。

  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用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作食盐使用。

  盐务部门要加强批发企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及其经营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以及暴力抗法等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整治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强大执法合力,对盐业市场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成效。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全市所有从事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食用盐的单位和个人。

  整治的重点地区:盐湖区盐池周边地区,城乡综合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及周边地区,碘盐率不达标的地区,私盐流入我市的主要路口。

  整治的重点:1、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食用盐和擅自从事食用盐批发业务的行为;2、严厉打击食品加工行业、餐饮业等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行为;3、加大对私盐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储运、贩卖私盐的行为;4、严禁工业副产盐和“两碱”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5、严禁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碘缺乏地区。

  四、方法和步骤

  全市盐业市场整治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1日——6月15日)为安排部署阶段。主要工作:一是传达贯彻省政府盐业市场工作方案;二是对全市盐业市场进行摸底排查;三是各部门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四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二阶段(6月16日——8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主要工作:一是突出整治重点,开展集中整治;二是重拳出击,狠抓大要案件查处;三是边整边改,积极探索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阶段(8月16日——8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主要工作:一是逐级上报整治工作总结;二是对全市整治情况组织检查验收;三是召开整治总结大会。

  五、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盐是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关系十分密切的商品,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成立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本地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这次专项整治过程中,各部门要围绕整治的重点,对非法从事盐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查获的盐品一律没收。对食品加工行业、餐饮业、腌制业等使用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进入食用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必须查封,并追根溯源,捣毁窝点。对生产、加工、贩运、销售私盐的窝点,要严惩不怠,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罚代刑。对于疏于管理,致使工业副产盐、“两碱”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综合治理。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此项整治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监管。要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管,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食盐的生产、运输、经营等制度,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加工盐、工业废盐、工业副产品、劣质畜牧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要加强盐湖周边地区天然卤水盐、南风工业副产盐的监管,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全市盐业市场监控网络,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达到综合治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及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有关盐业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曝光典型案件,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严肃查处。

  2005年6月14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