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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作者:十政办发… 文章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12-7
发布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十政办发[2001]221号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07日
生效日期:2001年12月07日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2001年11月25日)


为了保护社会弃婴及其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已在市民政部门办理义务代养手续的代养子女,不论是否超过收养年龄,可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全部改办收养。


二、对于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社会弃婴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事实收养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由收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捡拾社会弃婴证明;


(二)乡镇、街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三、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社会弃婴,若符合收养条件的,可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由市民政部门安排抚养,逾期不交的作超胎处理。


四、今后凡捡拾社会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辖区内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送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若捡拾社会弃婴当事人提出收养并符合收养条件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今后凡没有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自捡自养社会弃婴的一律作超胎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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