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税务局、城区、市直各分局:现将省税务局晋税地发(1993)第77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如文。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批复晋税地发(1993)第77号晋中行署税务局:你局地税地发(1993)第48号,第52号请示悉,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有关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属于中西部地区。我省乡镇企业应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0号文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规定,执行时间从
国务院发文之日起执行。按照规定属于零税率的项目,纳税人必须到
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其它有关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计委近期内将进一步明确。二、关于教学设施有关问题关于教学方面税目注释,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
计委以国税发(1993)039号文下发各地。教学设施必须经县以上各级
教育部门、计划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请严格按照税目注释下发之前,已经税务部门办理征免手续的,不再补退税款。此复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