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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上海市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3-11-15
法规号: 沪税政一[1993]274号 发布日期: 1993-11-15 根据
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计税依据为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所以凡列入项目投资规模并且在
建筑
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它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六个
会计
科目内核算的费用,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而根据沪府发[1987]71号文规定,征收的住宅建设配套费,明确不计入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为此,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可予以扣除。 来源:
上海市
税务局 作者: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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