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号: 沪财农[1993]46号
发布日期: 1993-07-08
你区嘉财农[1993]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征用房地后,居民以补偿费购买房屋均可免征契税。对购买房屋价超出其补偿费部分30%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
契税。
二、房屋被征用后,居民购买房屋,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并有本市正式城镇户口,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可免征
契税一次,此项优惠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三、对于在沪建研[1992]1281号文《关于同意调整
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之前,已按原房屋估价标准计算征起
契税,原则上不再退税。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沪经营企业,凡通过
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取得房屋所有权,用侨汇、
外汇结算的,按照沪财农[1992]16号文,可给予减半征收优惠,对用人民币结算,则按房价6%交纳
契税。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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