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山东省 >> 山东会计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鲁地税所…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1:41:3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对未选择上述方法计算减免税执行期限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计算,仍按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5]第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