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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鲁地税所…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1:41:3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可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
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
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对未选择上述方法计算减免税执行期限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计算,仍按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5]第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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