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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作者:齐齐哈尔… 文章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7
  【发布单位】齐齐哈尔市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2007年5月3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8月2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月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每年的8月15日为本市防空袭警报试鸣日”更改为“每年的9月18日为本市防空袭警报试鸣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空袭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刊载、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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