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 >> 正文

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7 8:36:15

  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05年4月13日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3日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并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相关资料:

  关于《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20050404)

  关于《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20050408)

  关于《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2005)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