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05年4月13日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3日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并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相关资料:
关于《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20050404)
关于《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20050408)
关于《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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