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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青海省农牧市场信息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施,有效保护和恢复严重退化和生态脆弱区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和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西办农〔2005〕1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投资建设的退牧还草工程。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禁(休)牧围栏封育、补播改良、减畜和饲料粮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通过围栏封育和饲料粮补助,对草地实行全年禁止放牧的措施,禁牧期限为10年;
本办法所称休牧是指通过围栏封育和饲料粮补助,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结实期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或在整个牧草生长期禁止放牧的措施,休牧期限为10年;
  本办法所称补播是指在不破坏原有植被的前提下,对禁牧草原中度以上退化的草地补植适宜的优良牧草,逐步恢复草原植被的措施。
  第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在落实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管护责任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实施。项目户按照《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户认定办法》确定。
  第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国家政策与青海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 退牧还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程序分为组织申报、项目审批下达、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营管护五个阶段。项目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

  第二章 项目的编报与审批

  第八条 国家退牧还草任务计划下达后,省西部开发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牧厅提出各地区年度任务分配方案,经省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照审定的分配计划,省农牧厅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并会同省西部开发办、发展改革委、财政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上报国家农业部审核。农业部审核通过后,省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应当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批复实施。
  第九条 退牧还草工程省级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说明、项目区概况、项目区选择及实施范围、目标及主要技术指标、建设内容及规模、减畜方案、饲料粮补助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组织管理、效益分析、禁牧草原管护措施。
  第十条 省政府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后,州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各项目县,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上报省农牧厅。由省农牧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作业设计进行审查并批复下达作业设计。
  第十一条 退牧还草工程县级作业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说明、项目区概况、目标及主要技术指标、建设内容及规模、分户减畜方案、分户饲料粮补助方案、工程建设技术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组织管理、效益分析、1:10万工程作业设计图。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的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实施前,州、县、乡政府应当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乡政府与村、牧户签订禁(休)牧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县(市)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农牧主管部门为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和批复文件一经下达,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和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十五条 省草原监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禁牧和休牧技术规程》要求,建立健全草场生产力动态监测制度,指导州、县草原监理部门定期定点进行草原生产力动态测定。根据当地草原生态状况制定禁牧、休牧划分的技术标准,并严格按技术标准划定禁牧、休牧区。
  第十六条 禁牧、休牧草原围栏设施的标准与施工安装均应当严格按照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437-2003)执行。
  围栏安装施工原则上由项目县组织牧民进行,牧民无能力进行施工的,县农牧局应当会同乡政府统一组织施工队伍按照设计要求建设。
  项目户围栏建成后,必须用GPS定位,并在1:10万地形图上标明。
  第十七条 补播改良应当在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区已完成围栏禁牧封育,鼠害得到有效控制的中度以上退化草地范围内实施。在不破坏原生植被的前提下,采取补植优良牧草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补播改良所需牧草种子应选用在当地或同类地区试种成功、有一定效果的4个以上品种进行混播,上繁草和下繁草合理搭配。
牧草种子必须达到国家牧草种子分级三级以上标准。种子包装一律采用净重25公斤的定量包装,包装袋面要表明种子名称、供应单位,袋口挂种子标签,表明种子名称、产地、发芽率、净度。
  第十九条 补播当年每平方米有苗数应当达到100株以上,有苗面积率达到80%以上。第二年植被盖度达到70%以上,每亩鲜草产量达到200公斤以上或比补播前亩产提高一倍以上。
  补播改良当年建设任务必须在6月中旬前完成。
  第二十条 退牧还草工程区实行草畜平衡制度,严格控制载畜量。载畜量核定根据省农牧厅颁布的退牧还草工程载畜量核定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乡政府对本地区减畜工作负总责。乡政府要与村、牧户签订减畜合同。项目户减畜后应填写由省农牧厅统一印制的《减畜登记卡》。减畜工程必须在工程建设当年的10-12月完成。
  第二十二条 县草原监理部门和乡政府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牧户现有牲畜数量、畜群与畜种结构、草原面积、放牧时间、合理载畜量等。
  第二十三条 饲料粮补助费由州、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饲料粮补助兑现应当与禁牧责任、减畜合同的落实挂钩。兑现前要对牧户本年度的减畜、禁(休)牧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禁(休)牧户领取饲料粮补助应当持有经所在县草原监理部门、乡政府、牧委会三方签章的《减畜登记卡》。饲料粮补助兑现时须在项目户持有的饲料粮补助卡上予以登记,饲料粮补助发放兑现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报帐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围栏材料、补播草种、化肥、施工队伍以及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州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各项目县,委托省内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省农牧厅应当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农牧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各项目州(地、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报表工作。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表,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上报前季度季报表,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月报、季报除填报附表外,还应当对工程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文字说明。
  第二十八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施州、县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要求州、县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建立项目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退牧还草工程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按照《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管护

  第三十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对禁(休)牧草场的管护负总责。乡人民政府应当与禁牧户签订禁牧草场管护合同
  第三十一条 禁牧户在禁牧期限内不得返回禁牧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履行对禁牧草场的管护义务,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补播草地建成后,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乡人民政府签定管护责任书,乡人民政府与牧户签定管护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州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禁(休)牧草场和补播草场管护办法。州、县两级草原监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本地区禁牧(休)牧和补播草场管护责任的落实。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验收办法参照农业部《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4〕65号),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检查验收和国家核查三级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牧还草工程的验收范围是国家下达的年度退牧还草工程投资计划和青海省民政府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中的所有项目县。
  第三十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的验收依据是:
  (一)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实施方案。
  (二)经省农牧厅审核批复的作业设计或变更文件。
  (三)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437-2003镀锌钢丝围栏网规格、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退牧还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一)县级自查由县级农牧主管部门组织,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联合检查,自查验收应当逐户进行,检查面必须达到100%。自验结果报省农牧厅申请省级验收。
  (二)省级检查验收由省级农牧主管部门组织,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每个县进行检查验收。省级验收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每个县的实施乡进行抽查,随机抽查面不少于工程量的20%。主要核对建设数量和质量,核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八条 退牧还草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指标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1、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围栏、补播、减畜、禁牧面积定位上图等计划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情况;
  2、资金及粮食补助到位及使用情况;
  3、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报账制等制度执行情况;
  4、禁(休)牧制度及管护办法的落实情况;
  5、工程档案建设及管理情况。
  (二)验收的主要指标:
  1、按设计要求核查项目户围栏建设长度、面积和标准以及利用GPS对各牧户围栏的定位上图,转绘的1:10万工程竣工图;
  2、按设计要求核查补播改良草地面积、每平方米有苗数、有苗面积率、第二年植被盖度以及每亩鲜草产量等;
  3、按设计要求核查项目户减畜数量和粮食补助兑现金额。
  第三十九条 退牧还草工程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文件、批复;
  (二)自验结果报告;
  (三)竣工省级验收申请报告;
  (四)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五)项目户档案(牧户档案表、GPS定位的1/10万底图);
  (六)项目作业设计、图表;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招投标文件;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十)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运转管理办法;
  (十二)声像、图片资料;
  (十三)其它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退牧还草工程省级检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情况进行汇报;
  (三)全面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档案资料、检查财务帐目;
  (四)按比例随机抽取部分项目户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外业工作)要充分利用原县级自查成果,利用GPS定位技术在现场核对,在地形图上标出位置,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各项工程任务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县级自查结果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县级自查结果,否则以现场抽查结果为准。
  (五)进行综合评定。省级检查验收组根据各项检查内容综合评定后形成省级验收意见。
  综合评定采取分项打分、综合评分的办法。检查不合格的单项任务,不得计入完成的任务量,并扣减该项任务的相应得分。以县为单位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最后得分低于80分的为验收不合格。
  分项打分的计分标准为:
  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满分)30分,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满分)30分,资金和饲料粮补助到位及使用情况(满分)20分,工程管理情况(满分)12分,建设管护情况(满分)8分。
  (六)评定结果经省联合检查验收组成员审核签字后,由省农牧厅与省西部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验收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青海省农牧市场信息中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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