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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巡查监管效能制、市场巡查回访复查制的通知
作者:青工商市… 文章来源: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9-23
发布单位: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
文        号:青工商市[2002]89号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3日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23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五项制度”改革,强化市场巡查制,着力于制度建设,标本兼治,建立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使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青海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巡查监管效能制》、《市场巡查回访复查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生产者、交易者行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索证索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检查市场商品的进货渠道而建立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向商品经销者索要商品供货证明的管理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市场内销售的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商品。


三、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的内容:


对于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对于没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施行。


(一)有专门规定的:


1、在市场经营中签订合同的商品,如:家具、家庭装修,按照验证盖章、签订家具、家庭装修的书面合同等方式施行商品的索证索票制度,家具、家庭装修的进货与销售应采用记载台帐和备案的方法,经营者必须提供能反映商品进货渠道的产品合格证、厂家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货或销货要有台帐记载。市场主办单位要对进场经营商户和进场出售商品的厂家进行考察,并将基本情况备案;


2、有专门管理规定的商品,如粮食、鲜肉,按照建立粮食台帐、鲜肉复检的有关规定实行商品索证索票制度。


(二)对无专门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索票的种类:(1)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3)卫生防疫、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部汀监制、印发的有关凭证。


2、《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的印制和领取


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由各州(地、市)局根据本制度附件的样式自行印制。由市场主办单位到区县分局领取并登记备案。市场经营者必须到市场主办单位领取。


3、有关凭证的使用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必须出具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库单等相关凭证。批发商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索要销售发票和产品合格证,出售商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发票,不能开具发票或出具发票有困难时,可开具《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并作登记销售台帐备查。零售商购进货物必须自建购货台帐,并填写《经销单位购销商品台帐》,将发票(复印)或《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粘贴于背面,并登记录入销售台帐备查,出售商品时必须出具《销售信誉单(卡)》。


对容易识别的商品,如:蔬菜、活禽、水产品等暂不实行商品索证索票制度。


四、索证索票制度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施,并作为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的市场,要追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任。市场的服务管理机构要建立经营者监督管理档案,并负责市场内索证索票制度的日常检查。


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发布单位: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
文        号:青工商市[2002]89号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3日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23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
    市场名称:                 编号:
  ┌──────┬─────┬──────┬──────┬─────┬────┐
  │ 售货单位 │     │  摊位号  │      │ 售货日期│    │
  ├──────┼──┬──┼──────┼──────┼─────┴────┤
  │ 商品名称 │单价│数量│  金额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写金额 │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
  │说明:本凭证为市场销售证明,不作为报销凭证                │
  └─────────────────────────────────────┘
    附件2:购进货物明细表(台帐)
    购货单位名称:
  ┌──┬──┬──┬───┬──┬──┬────────────────┐
  │序号│购货│购货│购货凭│购货│购货│    价款总计(人民币)     │
  │  │日期│品种│证编号│数量│单价├──┬─┬─┬─┬─┬─┬─┬─┤
  │  │  │  │   │  │  │十万│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批发销售信誉单
    市场名称:
  ┌─────┬─────┬─────┬─────┬─────┬─────────────┐
  │ 销售日期 │ 售货单位│摊位(房)号│ 售货品名│ 售货数量│ 售货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单位: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
文        号:青工商市[2002]89号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3日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23日

    │     │             │
  ├─────┴─────┴─────┴─────┴─────┴─────────────┤
  │说明:如发现质量问题,凭此卡按有关法律、法规应进行更换、退货、索赔。此卡由购货者持有。│
  │                                           │
  │                                           │
  │                          签字:               │
  │                                           │
  │                          盖章:               │
  └───────────────────────────────────────────┘
    附件4:零售销售信誉卡
  ┌─────┬────────────────────────────────────┐
  │店(摊位)号│                                    │
  ├─────┼────────────────────────────────────┤
  │ 商品名称│                                    │
  ├─────┼────────────────────────────────────┤
  │ 商品金额│                                    │
  ├─────┼────────────────────────────────────┤
  │ 售货日期│                                    │
  ├─────┴────────────────────────────────────┤
  │说明:此卡由购货者保存,如发现质量问题,凭此卡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退货、索赔。│
  └──────────────────────────────────────────┘
  


市场巡查监管效能制


一、为建立行为规范、运做协调、办事高效的工商执法队伍,通过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实现科学监管各类市场,特制定本制度。


二、市场巡查效能监管制度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时,实现市场巡查工作效率与监管质量相统一,并以监管效能作为衡量工作职能到位的程度一种制度。


三、工商所机构配置科学合理:


1、内勤组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受理咨询服务、登记、年检、验照、收费、统计、信访、档案管理及建立经济户口等项工作,加强对各类经营户经营行为的事前监督审核;


2、外勤管理组实行动态式巡查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巡查组,每组不少于2名工商干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巡查,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综合管理组负责目标管理督查和考评评分的制定与考核以及对内勤组、外勤组的工作督查。


四、内部巡查职能


1、巡查组工作要做到日有安排、周有计划、月有小结,充分调动本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针对性地召开巡查讲评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部署下一阶段新的任务。


2、巡查组在检查中要将巡查路线、范围、检查事项、结果详细记录,并要有被检查人签字记录。巡查人员必须每天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并将每周重点工作内容向所务会议汇报,由内勤人员汇总书面上报县(区)局巡查队。有条件实行微机联网的地区,内勤组人员必须在次日将工商所巡查记录输入微机,通过网络上报县(区)局巡查队。


3、加强巡查组与综合组、内勤组之间的业务衔接。巡查组与综合组按

发布单位: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
文        号:青工商市[2002]89号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3日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23日

照工商所设置的各项业务流程分工负责,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做好衔接记录。分别建立企业、个体巡查台帐,详细登记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与内勤组及时沟通,核实台帐、巡查记录等,从而随时掌握经济户口的基本情况,并为企业年检、个体验照提供依据。


五、外部监管职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类经营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3、日常巡查要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建立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激发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能力,逐步建立行政指导制度;


4、专项巡查要对辖区内的专项内容、特定行业,特别对C类经营主体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A类经营主体复查或定期抽查,对B类经营主体不定期进行抽查,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5、重点巡查要及时处理日常巡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着力解决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工作中的漏洞和盲区。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市场巡查回访复查制


一、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巩固巡查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市场巡查回访复查,是指在市场巡查中,对市场或经营户不定期进行的回访或复查。目的是及时掌握前次巡查后经营户的经营活动情况,扶持和发展合法经营,依法对轻微违规行为予以警示,对违法违章行为予以处罚。


三、回访复查的范围和对象


1、曾被警告、查处的市场或经营户;


2、特殊行业或应持有前置审批手续的市场或经营户;


3、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牧区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4、投诉较多的行业或商品。


四、回访复查时限和职责


1、对辖区重点地区新登记注册或歇业的经营户开业或歇业一周内进行回访复查,对偏远地区开业或歇业的经营户一月内进行回访复查,及时了解其经营情况,查实有关登记事项,宣传国家法律法规;


2、对已经预警的经营户在整改期限结束三天内进行复查,掌握其整改情况,发现违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预警后仍不整改的进行处罚;


3、对已查处过的“黑窝点”三月内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五、回访复查工作流程


1、根据经济户口和巡查记录,由巡查组长确定回访或复查名单,报工商所内勤组备案,并组织本组巡查人员进行回访复查;


2、巡查回访或复查严格执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实施细则》、《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不作为追究制》、《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办法》、《关于在市场巡查中推行预警警示制的通知》等规定。


3、对曾预警警示或处罚的经营户要认真进行复查,在巡查记录中详细记录经营户的整改结果,并注明“复查”字样。


4、回访或复查记录要与经营户动态监管档案结合起来,鼓励和扶持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5、工商所内勤组统计各巡查组回访或复查记录,将有

发布单位: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
文        号:青工商市[2002]89号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3日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23日

关情况分类视情公示于市场巡查公告栏。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具体事宜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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