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社区就业服务事业,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从事非正规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总工会、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提出了《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年七月十四日
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及其劳动组织的性质和任务
(一)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与社区便民服务活动,暂无法建立或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生产自救性质的就业形式,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暂不进行正式工商、税务登记。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非正规就业劳动,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社会劳动组织。该类社会劳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服务项目,拓宽就业渠道。
二、非正规就业服务的内容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政字[1999]100号)精神,非正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政清洁卫生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教育)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寄托)以及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四)病人看护和养老服务;
(五)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服务;
(六)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如代购代送、代换煤气、搬家、送餐、街头餐饮、净菜净水服务等;
(七)街道(小区)清扫保洁、看车、绿化养殖服务;
(八)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
三、非正规就业的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非正规就业政策,协调、指导和监管各地非正规就业工作。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认定发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非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具体负责非正规就业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统计工作。
(三)各街道(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申报和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组织辖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实现非正规就业。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试营期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试营期满后可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申办条件和程序
(一)申办条件
1.经营
发布单位: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
2.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资本金基本能满足经营服务需要;
3.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下岗职工需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的《青海省职工下岗证明》,失业人员需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二)申办程序
1.街道(镇)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申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填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书》,并附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花名册及下岗、失业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市(州、地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持此证书分别向所在区、县工商、税务部门备案。
五、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
(二)允许试营3年。试营期间,手续从简,可直接到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劳动营业执照》,免收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治安等行政性收费。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后,缓征各种税。
(三)试营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办理正式《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人数达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非正规就业证明,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等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青地税政字(99)10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货款支持。
(五)对年龄偏大、文化及技能水平低、自谋职业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就业服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安排他们从事社区公益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报酬。
六、非正规就业的组织实施
组建和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好。
(一)各地可因地制宜组成政府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州、地)县(区)街道、居委会四级工作指导体系,组成居委会、辖区各类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紧密结合、密切配合的工作网络,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社会化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二)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主动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取得联系,将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融入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去,并充分利用本企业闲置资产对下岗职工从事非正规就业给以支持。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做好在下岗职工或在职职工中选拔和培养生产经营带头人的工作,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举办"创业培训班",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工商税务知识、法律常识以及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和竞争能力,使他们在创办小企业、发展私营经济并吸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四)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信息交流和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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