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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5-31
发布单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
文        号: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31日
生效日期:2002年07月0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蒙古族、藏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牧区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一方为国家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分别按各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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