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94-11-11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 据中共中央组织部(79)组通字36号关于做好青海内调干部工作的通知,今年青海将有二千二百多名干部内调,随调的干部爱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工人的约有二百五十人,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的约有五十人。为了做好青海内调干部是工人的随调爱人的工作安置,现通知如下: 一、随调的干部爱人是正式工人的,属全民所有制的,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属集体所有制的,安排到相应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属于以工代干的,请青海省组织、劳动部门向有关干部及工人讲清楚,仍作工人安排。 二、为简化调配手续。请青海省在向有关省、市、自治区提交内调干部档案时,同时提交是工人的随调爱人的档案。待接收地区将工作安排落实后,通知青海省组织部、劳动局,由青海省县以上的劳动部门直接介绍到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县以上劳动部门报到。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工人,办理工人调转手续;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工人,由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要写明是区、县以上或街道集体单位人员。 三、青海内调的干部和随同内调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人,调出、调入地区要相应地增减劳动指标,年终结算。 请各级劳动部门同组织部门密切配合,力求将这批是工人的内调干部的爱人安排妥当,以使他们更好地为实现“四化”贡献力量。 |
||||
|
|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