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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10-26
青海省
、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人
民政
府:
你们《关于报批青海省人民政府和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新政发〔2001〕3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
青海省
人民政府和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人
民政
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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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废止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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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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