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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8-5-29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上述行政处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林业公安分局、林业公安派出所决定”。
  本决定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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