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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 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意见的通知
作者:青海省人… 文章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3

 

文  号:青政办〔2006〕118号
标  题: 青海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 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青海省民政府办公厅


内  容:

青海省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 
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条件,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功能的正常发挥、提高经济金融整体竞争力、确保经济金融安全、提高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以及吸引资金流入、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
(2006年8月)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推进“信用青海、和谐青海”建设,现就加强和改善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是指金融生存发展和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包括:法律制度、行政体制、企业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中介服务体系、银政企关系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政策环境。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运行的基础条件,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完善市场体系,有利于金融功能的正常发挥,有利于提高金融整体竞争力,有利于确保金融安全,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有利于吸引资金流入和金融机构入驻和设置,有利于金融体系功能充分发挥和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源配置,特别是资金的流向与流量更多地取决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程度。如果一个地区具有透明的政策法律环境、社会信用状况良好、银企关系融洽、中介机构健全、金融债权能得到切实保护,这个地区就能吸引来资金,就能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货币政策传导就会通畅有效,宏观经济的非均衡就能被及时调控,金融市场就能够稳健运行,货币与资本就能够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市场经济就会逐渐活跃发达,地方经济就可以较快增长。因此,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仅有利于增强区域经济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加快做大做强青海金融产业,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而且对于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采取有力措施,全方位推进金融生态建设

  (一)加强法制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的法治环境。加快地方金融生态立法,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化公平执法,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和执法效率;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提高金融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金融犯罪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保护金融资产,提高案件执结率,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完善金融司法保障机制,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

  (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全省信用环境。继续推进和深化“信用青海”建设,积极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积极培育征信市场,扩大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带动全社会信用观念整体水平的提升;整合社会信息资源,依托人民银行目前已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搭建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信用记录、评估、公示、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体系;大力开展信用县(市)、乡(镇)、村和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社区创建活动,改善信用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社会信用氛围。

  (三)发展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水平,优化市场服务环境。各级政府要支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台扶持性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畅通资本金补充渠道,扩大担保范围,发挥担保作用;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优先规范发展;规范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

  (四)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构建良好的银企关系。继续支持和依法规范企业改革工作,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防止企业利用破产改制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金融机构要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及时予以政策信息咨询、财务顾问、融资担保、信贷结算等多形式、多方面的帮助,建立银企双方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机制和战略合作伙伴的新型银企关系。

  (五)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做好深化改革和股改上市工作,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消化历史包袱,及时解决和反馈改革进程中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继续加强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信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领域,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深化西宁市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发展战略和方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培育和拓展货币市场、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资信、担保、评估、经纪、代理等各类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快保险业发展,扩大保险对全省经济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和农牧区的履盖面、影响力。稳健规范发展证券业,培育市场投资主体,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合作和银行保险证券、邮储、农信之间的合作和业务代理,以及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多形式业务合作,搞活我省金融市场。

  (六)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工作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安全运行,维护金融生态的动态平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金融业合规经营、充分竞争、又快又好发展;认真做好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完善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及时通报、交流有关预警信息和重大风险隐患,研究制定防范和处置应对预案,加强对全省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运行态势的分析,认真研究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重大问题,统筹金融业稳健发展。

  (七)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质量,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在大力发展货币市场、证券行业和资本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同时,促进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满足经济社会的多种金融需求,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进一步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及时增加对金融环境好的地区的授权授信和给予新发股票债券政策倾斜,加大对讲信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激励机制的建立;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要加强市场营销,拓展业务范围,为实体经济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异化金融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为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主管行长为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国税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等为成员单位的青海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坚决打击侵害金融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守信经营;发展改革、经委、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发展变化的研究和产业信息发布,促进银企加强合作;财政、地税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和落实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支持金融机构维护资产安全;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和风险意识教育,指导金融机构认真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改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金融机构要健全内控机制,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市场营销,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积极规范发展资本市场;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服务收费,促进提高中介服务公信力;各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和行业协会组织加强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各新闻媒体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为金融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加强目标考核。全省各州(地、市)要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机制。从信用体系建设、金融风险、企业诚信、地方金融发展、法治环境、诚信文化、社会中介发展、社会保障程度、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金融部门独立性等方面考核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并根据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要求,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人民银行应建立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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