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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涉外税收收入突破亿元大关
作者: 文章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7
发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5]285号


  关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某外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借款计提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稽发[2005]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对其应按金融保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借款单位(即该外资企业)为该外籍个人应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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