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的,在法定税率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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