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行政复议的时限,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启用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46号)规定,按照业务职责分工,由稽查局、法规处负责指导基层局正确填制和使用该税收执法文书、培训基层局、印制发放税收执法文书等事宜。
二、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字轨,由市局运维组统一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税务文书初始化-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设为"税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处"。
三、现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启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自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
四、各单位要注重在文书使用和管理的实践中,积累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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