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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5
 法规号: 青国税函〔2008〕74号  发布日期: 2008-05-0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行政复议的时限,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启用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46号)规定,按照业务职责分工,由稽查局、法规处负责指导基层局正确填制和使用该税收执法文书、培训基层局、印制发放税收执法文书等事宜。

  二、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字轨,由市局运维组统一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税务文书初始化-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设为"税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处"。

  三、现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启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自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

  四、各单位要注重在文书使用和管理的实践中,积累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来源: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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