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青岛市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监察关于部署2008年收费年审工作和统一换发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9
 法规号: 青国税函〔2008〕51号  发布日期: 2008-05-29  

各市国家税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青岛市物价青岛市财政青岛市监察局关于部署2008年收费年审工作和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青价费〔2008〕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国税局根据工本费收费情况,如实填写《二○○七年度收费年审收费单位自查登记表》。《收费许可证》在2008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同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连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于2008年4月8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其他区、市国税局应根据当地收费年审办公室要求及时完成收费年审及《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