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监察局关于部署2008年收费年审工作和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青价费〔2008〕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国税局根据工本费收费情况,如实填写《二○○七年度收费年审收费单位自查登记表》。《收费许可证》在2008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同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连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于2008年4月8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其他区、市国税局应根据当地收费年审办公室要求及时完成收费年审及《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
|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