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 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生产的化肥价格,流通企业经营化肥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和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及作价办法,仍按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青价格(2006)56号)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成本发生变化确需上调价格的,按程序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各区、市要加强化肥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化肥价格生产情况和市场价格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物价局。为及时掌握化肥生产成本及价格情况,请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于每月、年初,填报上月、年的实际数据,报市物价局(价格处)。 2008年2月18日 附:化肥生产成本及价格情况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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