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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青国税发… 文章来源: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9 2:01:1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

8%-20%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0%-20%

饮食业

11%-2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30%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

15%-30%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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