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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宁政办发…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民政厅、林业局、农村信用联社、农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制定的《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 农行宁夏分行 农发行宁夏分行 2006年4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直接补贴农民专项资金(简称“政府直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依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直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直补农民的资金,包括:粮食、良种、化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机具、救灾救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资金。

  第三条 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政府对农民直补资金依据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通过“一卡通”信息系统管理,并在指定商业银行(农行或信用社)为受益农民开设个人账户,以固定“存折”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凡是政策规定直补农民的资金,都要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政府直补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简明快捷、便利农民”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等操作过程透明。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公平:指补贴标准,补贴环节和补贴过程统一规范。

  (三)坚持“机制创新、管理透明、一卡直补、农民受益”的原则。

  (四)坚持“部门协作、科学分工、明确责任、服务到位” 的原则。

  (五)坚持“六到户”原则。必须做到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信息管理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补助到户。

  第五条 各级政府(包括农场上级主管部门,下同)要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建立“乡镇管底册、部门管审核、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的管理机制。

  政府对农民直补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对农民直补政策,落实补助资金,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计划,通过新闻媒体或信息网络公布补贴政策,指导各市县(包括受益农场,下同)、乡镇(包括受益农场生产队,以下简称乡镇)、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组织落实。

  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直补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和政策宣传,协调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相关商业银行落实政府直补农民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负责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对同级相关部门报送的直补农户基础资料(含姓名、银行代码、身份证号和补贴标准及补助金额等)审核后,负责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和相关商业银行提供,并负责基础数据变更的批复。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宣传落实、任务分配与方案制定,负责对乡镇报送的相关直补基础数据资料的审核、汇总、变更、确认和报送工作。对政府直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总结和举报案件的核实及查处等工作

  乡镇负责“一卡通”基础信息数据资料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加强基础信息数据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批复修改基础数据;负责直补政策宣传、补贴农户信息张榜公示、通知发放等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依据财政部门提供核实的直补资金,及时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直补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市县财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将直补资金划入农民“一卡通”个人账户,并向财政和主管部门提供资金兑付结果,配合乡镇做好存折发放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六条 因工作条件、兑付时间所限或另有规定,暂不能纳入“一卡通”信息管理、确需其他形式发放的,须经市县政府直补农民协调领导小组同意。但在规定发放时间结束后30日内,须将相关数据资料录入“一卡通”信息系统。

  第七条 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户资金年终结余及利息收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须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资金专户和农民“一卡通”个人账户,不得重复开设、随意变更和撤消专(账)户。

  第九条 农民“一卡通”存折丢失,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到当地指定商业银行补办存折手续,但账号必须与原账号一致。

  第十条 乡镇必须及时将“一卡通”存折发放到受益人,因故不能按时领取存折的,可委托他人,受委托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领取。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将政府直补农民资金划入到为受益农户开设的“一卡通”账户,按照受益农民的意愿及时办理存取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公示工作,具体由乡镇负责,实行村组公示制。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建立乡镇、市县、自治区三级政府直补农民信息数据库,逐级上报汇总,作为政府直补农民的信息源。政府直补农民信息数据资料库建立后,不得随意变更。凡需变更的,由各乡镇负责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属政策性和自然性等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政策性和非自然性等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批。乡镇依据相关批复文件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数据资料及时上报市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一卡通”信息系统要实行专人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指定1名?2名有一定操作能力的人员负责管理,至少有1名人员负责审核监督,并保持相对稳定。除“一卡通”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操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信息数据资料未经市县级协调机构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并做好数据信息资料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保证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改变补助标准,不准随意抵扣任何债务,不准滞留、截留、套取、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以村组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不准人为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各级政府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制定奖惩制度,并对举报人保密;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设立政府直补农民政策咨询电话;市县、乡镇、商业银行要设立查询电话。加强对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的工作监督检查,为受益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乡镇及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补贴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重复开设农民“一卡通”个人账户的;未经批准,随意更改、泄露信息资料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的。

  (三)抵扣、截留、挤占直补农民资金的。

  (四)直补农民资金未进行公示,擅自发放的。

  (五)其他影响政府直补资金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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