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宁夏 >> 宁夏民政法规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4-21 执行日期:2008-4-21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
(2008年4月)

  为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为依据,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将全市民间组织纳入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的轨道,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规范活动、 积极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中卫作出贡献。

  二、民间组织登记的范围

  (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对象。

  1.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一般分为行业性、专业性、联谊性、学术性和基金会五大类,通常以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命名。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劳动、民政及社会中介等行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登记范围。

  三、依法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的登记工作

  (一)行业协会。

  1.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但名称不得相同。

  2.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

  (2)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的行业和活动地域;

  (3)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行业协会成立登记的程序。

  (1)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市、县民政局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①申请书;

  ②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③章程草案。

  (2)发起人在接到市、县民政局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并在取得市、县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筹备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市、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协会章程;

  ③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④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⑤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

  ⑥其他相关材料。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二)社区民间组织

  1.社区民间组织是指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愿成立或参加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服务性的民间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1)由社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自愿成立、自愿参加;

  (2)活动地域仅限于本镇(街道、社区、村)范围内;

  (3)以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

  (4)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议事、办事制度;

  (5)属非营利性组织

  2.我市主要培育发展以下社区民间组织

  (1)有利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区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义务工作者协会、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工作站、社区慈善福利协会等);

  (2)与社区居民密切相关、服务于社区群众的民间组织(如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3)社区群众参与面广、具有群众基础的社区文化体育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书法协会、社区舞蹈协会等);

  (4)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就业的民间组织(如社区居民再就业培训中心等)。

  3.成立社区民间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规范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县)+镇(街道)+村(社区)+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如(中卫市* * 镇* *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区)+镇(街道)+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中卫市* *镇* *社区服务中心);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30个以上的会员);

  (4)社区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登记程序: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市、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以社区民间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或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8)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表。

  对村(居)民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报市、县民政部门备案,先进行培育,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登记,也可引导同类型组织联合成立镇(街道)范围内的社会团体。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对象为县(市、区)、镇(街道)、村三级区域内,由农民或与农、林、渔、水利、科技等领域相关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2.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县(区)级协会有50个以上会员,镇(街道)级协会有40个以上会员,村级协会有30个以上会员;

  (5)县(区)、镇(街道)、村级协会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和1000元人民币。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登记程序。

  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可直接向市、县(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镇(街道)、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免予公告。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住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草案;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其他民间组织

  成立各类专业性、联谊性和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市、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四、明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我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县民政局,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民间组织成立及变更、注销有关事项的登记;

  2.负责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3.负责民间组织设立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备案;

  4.负责民间组织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

  5.负责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各项制度建设情况备案;

  6.负责监督社会团体成立和换届选举;

  7.负责对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开展重大国内外活动审核备案;

  8.负责对有关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等情况进行公告;

  9.负责组织对民间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10.负责查处民间组织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二)市、县党委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县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市、县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镇(乡)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是协会所在县(市、区)相应的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协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对民间组织成立和变更登记前的业务范围、注册(开办)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活动地域、章程等事项的初审以及对申请单位是否属非营利性(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准并指导民间组织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负责对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中任职的监督;

  3.负责对民间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监督;

  4.负责对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批;

  5.负责对民间组织举办国内外重大活动和宣传报道前的审查;

  6.负责落实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对民间组织财务运作进行日常监管;

  7、负责民间组织的党建工作

  8.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9.负责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10.负责指导民间组织在注销前开展清算工作,清理债权债务,监督处理民间组织剩余财产;

  11.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五、采取措施,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对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就业、满足人民群众各种物质文化需要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一项不可缺少的任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从讲政治求稳定的角度出发,切实把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提上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立足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部门合力,认真做好民间组织的各项管理工作,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加强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成立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县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民政局、公安局、农牧林业局、文化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水务局、科技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间组织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组织重大民间组织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二是建立民间组织管理联络员制度。市、县各有关部门应指定具体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和信息通报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也要明确人员,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民间组织监督检查和执法。

  (三)落实民间组织各项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实行政会分离,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党政机关现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规范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等各类活动,凡以民间组织名义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年检工作,制定标准,严格审查,使年检成为规范民间组织活动、强化民间组织退出机制的重要手段。

  (四)及时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行为。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行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制度;加强对民间组织重大活动及涉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依法查处。

  (五)加强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民间组织的政策法规,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民间组织政策法规和管理要求的认识。宣传民间组织的地位作用和先进典型,创造社会各界了解民间组织、支持民间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气氛,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案件予以新闻曝光。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没有了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