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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南宁市人…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1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政府 文    号:南宁市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日期:2008-3-21 执行日期:2008-3-21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陈向群
  2008年3月21日

  南宁市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许可证作废”。

  二、在第八条第一款后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

  三、删除第十八条“采砂弃料清理按有关规定收取押金”。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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