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大明山矿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有效保护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坚决取缔关闭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山行为,清理整顿河道挖砂、洗矿、滥砍滥伐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并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有关配套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滥砍滥伐、破坏污染环境等行为,做到在保护区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切实维护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对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龙母山自治区级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挖砂等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彻底查清各种有证、无证矿点情况。 (二)依法整治非法开采行为。在今年五月我市对大明山矿区进行专项整治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再一次对大明山矿区偷采、盗采、挖砂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对非法开采行为按照“三不留,一封闭”(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房屋)的原则予以取缔;对已废弃的矿窿口全部进行永久封闭,防止非法盗采行为死灰复燃,并加强巡逻监控,保持高压态势。 (三)依法整治滥砍滥伐,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要对毁林事件依法查处,杜绝滥砍滥伐行为;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乱采滥挖、破坏环境等行为,并责成有关部门及矿主对矿山进行恢复处理。 (四)规范大明山钨矿开采秩序。大明山钨矿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和环保措施及评价方案进行开采,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研和综合评价。 (五)对大明山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机构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大明山钨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钱学明 副市长 副组长:黄润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覃建兴 武鸣县副县长 卢志勇 市监察局副局长 覃章新 市经委副主任 苏其富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 友 市国土局副局长 任叙新 市国土局副局长 梁裕华 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夏 成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巩全 市林业局副局长 黄学文 市安监局副局长 史胜明 市旅游局副局长 郭远福 市工商局副局长 农昭岳 大明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依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工作组、依法整治矿区环境工作组和依法整治矿山开采秩序督查工作组。 (一)依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工作组: 组 长:覃建兴 武鸣县副县长 副组长:陈 友 市国土局副局长 梁裕华 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黄海珍 武鸣县政府办副主任 蒙亚琼 武鸣县国土局局长 成员由武鸣县国土、公安、安监、经贸、环保、工商、交通、农机部门,武鸣县两江镇人民政府,大明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明山钨矿等部门领导组成。 (二)依法整治矿山环境工作组 组 长:夏 成 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巩全 市林业局副局长 史胜明 市旅游局副局长 农昭岳 大明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韦敏刚 武鸣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由上述职能部门相关科室和武鸣县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三)依法整治矿山开采秩序督查工作组 组 长:任叙新 市国土局副局长 副组长:卢志勇 市监察局副局长 覃章新 市经委副主任 黄学文 市安监局副局长 农昭岳 大明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由上述部门的职能科室及武鸣县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四、工作职责 (一)工作组内容及职责 1.依法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组:负责对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龙母山自治区级保护区内有证无证勘查、开采的矿点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彻底查清有证无证的矿点,并在武鸣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武鸣县国土局牵头,武鸣县公安、安监、经贸、环保、工商、交通、农机部门及大明山保护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作为业务指导,对矿区进行彻底的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全面清理矿区非法挖砂洗矿行为,按照“三不留一封闭”的原则予以取缔。继续派驻矿山执法巡查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监控,防止非法开采死灰复燃。 2.依法整治矿山环境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工作组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依法查处在河道挖砂采矿、向河道排砂堵塞河道、滥砍滥伐、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研究汉江沟河道恢复处理方案,对矿区周边环境进行调研,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依法整治矿山开采秩序督查工作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工作组的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对矿山的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开采,严重破坏污染环境的矿井予以关闭,并对上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部门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无证勘查、开采、挖砂、破坏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3.林业部门:对违反《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安监部门: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矿区的安全生产。 5.公安部门:负责安排警力,对矿区治安案件依法查处;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追查非法开采爆炸物品的来源;对违法抗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6.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没收非法采出和经营的矿产品。 7.纪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8.其它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步骤由各工作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时间: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1月2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 (三)2008年2月至3月,各工作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结束。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整个矿区的执法检查监察力度,对各种无证开采、砍伐、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领导、注重宣传教育,在整顿的同时,开展对业主、从业人员、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保护国家自然资源环境的意识。 (三)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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