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南宁市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9-1 执行日期:2007-1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0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促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市直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单位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但不能混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只能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使用。

  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统一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样式为“X X X(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部门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指导。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