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树立“清简务本、言必责实、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发文内容严格把关 (一)发文要坚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上级已发到县团级或已公开发表的不再转发,可发可不发的不发。 (二)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的措施,不再重复行文;只有原则性意见,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的,不仓促行文。 (三)各种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全市综合性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纪委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等的主题报告、决定决议等发文以外,其他会议材料和领导讲话已在会议上印发或会后公开发表的,一般不再发正式文件。 (四)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事项外,某项工作的先进,由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表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协商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委或市政府审定。 二、对发文职责严格区分 (一)坚持“谁主管、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凡各县(区)、各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或转发。各部门常规性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以及贯彻相关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等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二)经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各部门才能代起草文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背景说明材料。 (三)未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县(区)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发文规格严格控制 (一)可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文;可单独行文的,不联合发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等简便形式答复下级请示等有关事宜的不发文。 (三)市领导工作变动时,对所涉及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领导人员调整事项,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发文。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各机构发文。 (四)报送公文必须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办发(2004)99号)要求规范行文。 四、大力压缩简报的数量和报送范围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报送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简报,应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批,未经批准的一般不予受理。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二)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简报,要对内容、形式、文字、印数等方面严格把关,报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经过筛选或以汇编形式呈送有关领导。 五、严格控制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 (一)每年召开全市综合性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年度工作后,原则上不再召开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确需召开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二)控制各类表彰会。一般情况下不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大会进行表彰的事项,报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三)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能以电话等简便形式布置的工作,不开会布置。 六、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规格 (一)全市综合性会议,除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大会外,会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天;全市性专项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 (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一般由市分管领导出席,相关县(区)、部门、单位由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三)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市领导参加的,由主办单位将请示件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把关。 (四)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写短文。 (五)各类会议的开支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 各县(区)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大力精简本级文件和会议。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1、南宁市现有简报清理整顿调查表。doc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填列后送由市效能办汇总报市委办、市政府办。 2、南宁市拟保留简报报批表。doc
|
||||||||||||||||||||||||||||||||||||||||||||||||||||||||||||||||||||||||||||||||||||||||||||||||||||
|
|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