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72号)意见,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元调整为4.5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来源:丹东市政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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