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直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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