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云国税发[2002]66号)第二条,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昆明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及《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国税发[2002]221号)一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昆明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是在省局《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第三章“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定的,除此以外的内容仍按《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中的“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及“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由“**国家税务局**分局(征收处)商贸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
工作台帐”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