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吉林省 >> 吉林会计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作者:吉地税所…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17:56:5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省到外省经营的建筑安装、装璜装修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应回我省纳税的,必须回我省缴纳所得税,违反本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从其开户行扣缴应纳税款。二、外埠建筑安装企业,要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并于季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完税证明”[原始凭证]。经施工地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回原地缴纳所得税;对逾期不报送上述手续或经过审查有弄虚做假行为的外埠企业,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出经营证”应按全省统一样式,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签发并编号管理。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建安企业跨区域经营涉及一九九五年度汇算问题,仍按我省原规定执行。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略)2: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吉地税外施字第 号税务局:  我局辖区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该企业到你地承建建安工程,请允许将收入、利润汇回我地由我局统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公章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