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吉林省 >> 吉林国税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吉地税发…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9 15:20:12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二……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由于我省在2004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根据相关规定,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