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吉林省 >> 吉林地税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吉地税函… 文章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9 1:58:49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吉林省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依据此规定,现就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
  二、关于契税的税率。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
  三、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