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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办理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苏会协[2… 文章来源: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0 21:30:36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废止了《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会协[2007]27号),制定并印发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暂行办法》(苏会协[2008]19号),该暂行办法对拟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进行了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没有进行相应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必须本人凭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办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须向省注协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

  2、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一份;

  三、省注协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注协通知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补正;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注协对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是否专职执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专职执业条件的,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5号)予以注销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对抽查符合专职执业条件的,省注协将为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

  四、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对其执业情况出具意见及证明,并对出具意见及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及相关事务所诚信档案。

  五、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对其执业情况出具意见及证明的,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可向省注协书面申诉,省注协将进行协调,协调后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仍不同意出具意见及证明的,自省注协收到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书面申诉日起满3个月,省注协可以为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

  附件一: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

  附件二: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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