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江苏省 >> 江苏会计法规 >> 正文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苏教财[2…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17:05:48
各市、县(市)教委、物价局、招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2000]5号)精神,为确保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生考试制作考生电子档案的补入,尽快实现录取手段的现代化,满足高考科目和考试内容的改革对评卷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经研究,现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招生考试的考生,每生缴报名费20元,并按考试科目每门22元(共4门)的标准缴纳考试费。  二、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每生缴报名费20元。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还应按考试科目15元/门的标准缴纳考试费(“3+2”考试的考生,两门专业课的考试费按20元/门的标准缴纳,其中包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4元/门)。报考大专起点本科班的考生,按考试科20元/门的标准缴纳考试费(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4元/门)。  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校招生考试的考生,艺术、体育需要参加省统一安排加试的,每生缴报名费20元,考试费每科60元。  四、以上各项收费省、市、县(市、区)具体分成办法另定。各市、县(市)收取和上缴的各项费用均需按规定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报名考试费等应作为特种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收费项目及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