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外和对内的宣传培训,将所得税汇缴申报要求宣传到每一位纳税人,将审核工作底稿的填报口径和填报要求培训辅导到所有税收管理员。
二、各地要把握汇缴申报进度和质量,做到均衡申报,高质量申报,确保汇缴申报面达100%。
三、汇缴结束后,请各地于6月10前上报汇缴工作总结,6月30日前上报2篇所得税评估案例。
四、市局将根据省局汇缴评审办法,对我市汇缴评审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后下发各地。
二○○八年三月七日
来源: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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