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和同步调整的原则;属地管理、属地负担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无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上述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代发生活费。 (一)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或录干手续; (二)2007年10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四)有完整的职工档案资料; (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待遇计算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工作正式启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三、审批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直属企业附属的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负责)统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有效证明; 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未参保证明; 3、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审批表》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 4、退休人员本人书面申请、退休人员档案、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认定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并将汇总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表3)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上报市级和省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三)发放和管理。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其它由企业发放的补助金。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此项生活费应当核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费发放档案,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四、资金筹集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集体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解决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所有用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对部分困难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领导和分工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代发工作。 六、工作要求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把关,严密程序,严肃操作,决不允许将不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解决好民政部门代发工作经费等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费的人员,取消其生活费领取资格,追回骗取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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