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研读本通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协[2007]12号)内容,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
二、《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件2)由湖南地区总所和在外地没有分所的湖南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写,表中所有数据均依据属地化管理只填写湖南地区总所的数字,不含湖南地区以外分所的数字(各所省外分所的报表均向分所所在地省注协申报)。
三、《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件3)只限外地总所在湖南设立的分所填写,表中各项数据均只填写湖南分所的数据。
四、表格中部分项目的填写说明:
1.“注册会计师人数”:应填写截至2007年12月31日各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请各所对照省注协在网上公布的数据填写。
2.“注册地”:统一填“湖南”。
3.“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填写中有疑问可咨询湖南注协考培部。
4.“从业人员数”:包含执业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数。
5.“截至填表时领军人才名单”:领军人才是指通过中国注协组织的相关考试的人员,具体名字可咨询湖南注协考培部。
6.表中涉及处罚、惩戒的相关内容如在填写中有疑问请咨询湖南注协监管部。
7.“2007年度收入”:填写中有疑问请咨询湖南注协综合部。
五、请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在2008年3月10日之前将《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或《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报送湖南注协会员部。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2、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3、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如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会协字[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启动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凡在2008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8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08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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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培训完成率”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8年度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将披露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分所数、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以上五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暂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五、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于3月15日前,连同《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电子版)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注册部 刘伟 (010)68721166-1602;赵彦 (010)68721166-5511。
电子邮箱: dcwj@cicpa.org.cn
附件:
1.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3.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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