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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国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呼银发[2…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8 0:27:05
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各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国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国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苏木)国库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预算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乡镇(苏木)国库(以下简称乡镇国库)。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乡镇国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乡镇国库的业务工作。乡镇国库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乡镇国库的组织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乡镇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国库。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旗县(市)**乡镇(苏木)金库。

  第五条 人民银行可根据机构分布情况,在乡镇政府和县(市)财政提出设库要求的基础上,委托乡镇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或农村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乡镇国库的委托事宜由中心支库负责,从严审批并报分库备案。

  第六条 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置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为便于管理和培训,一个旗(县、区)原则上集中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

  第七条 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代理行社)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国库业务。

  第八条 受委托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代理行(社)其国库主任由代理行(社)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业务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信用社专人办理,业务量小的可兼职办理。代理行社要尽职履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风险隐患。

  第九条 代理行(社)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的人员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管辖支库,并做好业务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乡镇国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十条 代理乡镇国库的审批程序。乡镇国库的设立由当地财政征得乡政府同意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设立乡镇国库书面申请,县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附县政府意见书向当地支库提出申请告,最后由中心支库做进一步审查认定后下文批复,并报分库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国库设立的条件。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代理行(社)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兼)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认真履行国库职责。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乡镇国库,由各盟市中心支库统一颁发“乡镇国库业务资格证书”、牌匾和印章。并由管辖支库与镇国库签定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协议书(比照“转发关于对《商业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见的通知”(呼银国[2001]15号)附件2“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用)。“乡镇国库业务资格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下发。牌匾和印章,由分库统一格式,各中心支库统一刻制下发。

  第十三条 乡镇国库的年审。

  一、乡镇国库的年审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内中心支库统一组织对所辖乡镇国库进行年审,代理行社必须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正式文件形式,向旗县支库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收到代理(社)提交的年审材料后,管辖旗县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并提出对代理行(社)的年审意见。

  二、年审合格的,上一级国库批准代理行(社)继续代理乡镇库业务,并由管辖支库与其签定资金安全责任状(详见呼甲[2001]95号文件格式),代理行(社)方可继续办理国库业务。年期间,不论代理行(社)年审是否合格,在批准是否继续代理前,其乡镇国库业务仍由原代理行(社)办理。

  第十四条 乡镇国库机构的撤并、迁址、更名、国库主任变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报请管辖支库并经中心支库批准后进行。

  第四章 乡镇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乡镇国库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消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存款账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乡镇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入退库凭证,审核办理并监督乡镇预算收人的退付。

  四、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收支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证,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五、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扣收应缴的预算收入。

  六、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同乡镇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监督征收机关所收的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如发现形延和违章不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支付。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七、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国库要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严密核算手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乡镇国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合理设置国库会计岗位,各岗位之间既要严格分工,又要保证业务的必要衔接,坚持复核制度,杜绝账务处理“一手清”。

  第十九条 各岗位分工基本要求。根据业务量大小和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有利于相互制约和确保资金安全为原则,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分工。业务量小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可交叉或合并,但记账、复核和事后监督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办理收入和支出业务的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条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凭证和账表,按会计科目设立相应的总账、分户账、登记薄,正确填制和传递国库会计凭证;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账务核算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交接制度。国库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或休假等原因离岗时,经办人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接交手续的不得离岗。移交人、接收入、监交人要认真审核所接收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国库业务接交登记簿”上记载交接的各项事宜,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需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应与国库会计档案一同保管。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国库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要实行严格的分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装订和保管乡镇国库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档案的调阅和销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应使用如下会计科目:“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等。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分别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下分别设置“省级户”、“地方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和“地方共享户”。

  第二十五条 账务设置。国库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库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国库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户账、登记簿。

  一、总账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库会计科目设置,在总账下设置相应的分户账,每曰纳人代理国库业务机构会计部门的综合平衡,国库会计账务不单独分设。

  二、乡镇国库应按要求设置以下登记簿:预算收入登记薄、预算支出登记簿和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

  三、国库会计报表。国库会计报表分为日报、月报、年度决算报表等三类。

  (一)国库日报表。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共享收入分成日报表、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日报表、财政库存日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和国库会计日计表(即代理国库业务机构的会计日计表)等。

  (二)国库月报表。国库月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月报表、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预算支出月报表、地方预算收支统计月报和国库会计月计表(即代理国库业务机构的会计月计表)等。

  (三)国库年度决算报表。国库年度决算报表分为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预算收入对账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支统计年报、国库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即代理国库业务机构的年度决算报表)和预算收入退库年度决算报表(即第四季度收入退库季报表)。

  第七章 乡镇国库业务流程

           接收票证

     清分核打税票     审核拨款凭证

   核   核  核  核      拨
   对   对  对  对      付
   本   地  中  共      库
   级   方  央  享      款
   收   各  级  收
   入   级  收  入
       收  入
       入

                  整理传票
      审核日报   编制日报
                  账务总平
   本   上
   级   划          登记账簿
   收   待
   入   报          装订归档
   入   解
   库   收
       入
     
  第八章 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

  第二十六条 乡镇级国库预算收入由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和监交,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缴入乡镇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乡镇(不包括乡镇级)以上国库预算收入正式入库可在支库或乡镇国库,具体由当地根据组织征收和监缴情况而定;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按规定逐日划分、报解入库,属于本级收纳的,当日入本级国库,属于收纳上级的,当日办理报解,确实来不及的,可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办理,但月末日必须扫数上解。

  第二十七条 预算收入的收纳

  一、乡镇国库收纳预算收入时,对征收机关或缴款单位(人)填写的缴款书,应认真审核,无误后进行清分,办理收纳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或现金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待报解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
            户、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地方
             共享户)

  二、乡镇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报解预算收入款项时,对划款凭证和所附缴款书,应认真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
            户、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地方
            共享户)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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