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 >> 湖北教育法规 >>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湖北省 文章来源:湖北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8-02
  【生效日期】2007-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做好我省免费师范生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务院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深远意义。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大力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从事教育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省免费师范生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全省教师建设的重大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经正式录取的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将免除学费,免交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三、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省教育厅和招生院校签订协议。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师范生后,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招生院校报到,经招生院校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市、州、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连续任教2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五、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六、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做好统筹规划,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编在岗,督促各市、州、县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省编办根据我省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实际,研究提出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七、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将免费师范毕业生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全额纳入当地部门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

  八、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诚信状况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在职培训、进修、学习的机会。

  九、免费师范生毕业时,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省编办核定的编制计划,组织用人单位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为到农村任教服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并做好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协助建立诚信档案。

  十、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继续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将免费师范毕业生调整到中小学教育工作以外的岗位。

  十一、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履约者,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在读期间不能履约者,向就读院校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年限内不能完全履约者,按不足服务年限向省教育厅计缴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缴讫后,由省教育厅与其正式解除协议。

  十二、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免费师范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十三、各级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深入了解免费师范毕业生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在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扎根基层,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没有了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