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确保各地既得利益,经研究,省局决定调整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入库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省电力公司增值税按全口径计算增量,全口径包括电力产品、代征款项、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实现的应纳增值税。增值税增量仅用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后仍有余额的,按照各地收入占比分配到各地分公司入库。
二、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供电分公司(含湖北省电力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按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据实申报,据实填报《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并以2007年实现的增值税为基数均衡入库。
省电力公司系统2007年分单位增值税基数表放置在省局流转税处网页,请各地下载核对,并将核对情况于5月30日前反馈省局。
三、省电力公司系统纳入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随电费收取的代征款项、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增值税申报征收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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