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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根据省委有关专题办公会议精神,拟在我省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立文化员,按“以钱养事”方式,开展农村基层文化活动。现就村文化员聘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人才资源,促进农村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使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得到增强,乡风更加文明,社会更加和谐。 二、工作原则 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三、聘用对象与条件 聘用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乐于奉献,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没有因违纪违规等受到处罚的记录。曾受到县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优先聘用。 此次村文化员聘用对象主要为2001年以后辞退的原民办教师,报名者的年龄可放宽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左右。 四、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县(市、区)招考,乡聘村用。各县(市、区)成立由县(市、区)长为组长,分管县(市、区)长为副组长,文化、教育、劳动、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村文化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从辞退民办教师中聘用村文化员工作,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招考事务。 县(市、区)村文化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当地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村文化员服务岗位,制定招考原则和办法,组织招考。招聘通知必须告知每一位辞退民办教师。招聘条件与要求、招聘程序与办法、招聘进展与结果等,必须全部公示(包括上网公示)。 招聘工作的程序是:公布村文化员服务岗位、自愿报名、统一考试、面试考核、公示名单、乡聘村用。 (一)公布村文化员服务岗位。按一个行政村一个岗位,向社会公布拟聘用村名单。 (二)自愿报名。聘用村文化员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凡符合上述聘用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可报名。由报名者填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村文化员应聘报名表》(参考样本见附件2),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然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民办教师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三)统一考试。在各县(市、区)村文化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自愿报名者进行笔试。 (四)面试考核。采取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从笔试人员中确定参加面试考核的人员。参加面试考核的人员与实际聘用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1的比例。由县(市、区)村文化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乡镇政府组成考核专班,进行面试考核,确定合格人员。 (五)公示名单。通过互联网、报纸、公告栏等,公示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 (六)乡聘村用。公示通过后,乡镇政府与应聘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参考样本见附件4)。一般实行三年一聘。无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续聘,直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服务合同书须报县级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考试招聘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单独列支。 五、受聘人员待遇 对从原民办教师中聘用为文化员的,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聘用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六、加强领导与监督 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村文化员聘用工作,切实加强对村文化员聘用工作的领导。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文化、教育、财政、劳动、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聘工作必须透明,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中有以权谋私、违纪违法者,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县级文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文化员服务工作的指导,帮助乡镇、村确定村文化员服务项目,提供村文化员服务合同的规范文本,编制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开展培训与辅导,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农村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并要会同乡镇政府每年对村文化员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决定是否续聘。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村文化员岗位职责 (参考样本)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和谐文化氛围。 2、发挥村文化室的阵地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图书借阅、科学知识普及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文体娱乐活动。 3、配合开展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科技和信息服务活动,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组织工作。 5、指导村文化中心户和民间剧团的建设与发展。 6、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的发展。 7、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课外活动。 附件2:村文化员应聘报名表 (参考样本)
(参考样本)
(参考样本) 招聘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 用人单位: (行政村) 服 务 者: (受聘文化员) 招聘单位名称:(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名称: (行政村) 村委会主要负责人: 服务者姓名:(受聘文化员)(以下称“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者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甲乙双方为了规范村文化员服务行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当地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44号)、《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村文化员聘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文化文[200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_____月 日止,共 年(个月)。 二、服务内容 根据本地农民需求,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农村文化服务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办好宣传橱窗,全年出宣传专刊(栏) 期以上。 (二)配合开展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信息服务,组织活动 次以上。 (三)参与上级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并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举办一定规模的文体娱乐活动和比赛 次以上。 (四)协助各级开展“三下乡”活动。 (五)负责对所在地民间文艺、工艺、风俗等进行普查登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护与传承工作。 (七)有效发挥村文化室的阵地作用,开展图书阅览、文体活动。年举办书画、舞蹈、音乐等培训各 期,举办科技培训班 期,举办展览 期,举办中小学生课外辅导 期。村文化室阵地服务每月不少于 天。 (八)配合组织开展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培训。 (九)培育农村文体活动阵地,组建 支以上的业余文体队伍。 (十)指导文化中心户发展,辅导文化中心户不少于 次。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按要求开展正常服务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甲方向乙方提供聘用经费 元,其中,用于村文化员劳务报酬 元、社会保险 元。 劳务报酬每月预拨50%,于每月 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由县财政直达乙方帐户,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其余50%待年终考核后视合同完成情况结算兑现。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款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审核拨付聘用经费。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好文化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平台,包括办公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等。 3、甲方应定期为乙方提供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4、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指导和督办。 5、甲方会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制订公益性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合同兑现依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款关于村文化员“服务内容”的约定,认真完成各项文化服务工作,并接受甲方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在合同服务期内,乙方可根据本合同第三款的约定,按时从甲方获取聘用经费。 3、乙方在从事村文化员服务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事故时,有权要求甲方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 五、奖惩措施 (一)乙方因未完成任务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甲方可扣除一定数额甚至全部聘用经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5年内不得聘用当事人从事公益性文化服务工作;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二)因甲方原因,导致聘用经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没有足够的工作平台支撑等,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公益性服务任务的,不能视同乙方违约。 (三)乙方出色完成文化服务目标任务,受到县级以上业务部门或政府表彰的,甲方将对乙方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六、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甲方与乙方代表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新的约定,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有关解除或者终止服务合同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经济补偿 (一)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当月工资。 (二)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胜任工作,均视为违约。 (二)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上一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按考核办法扣减聘用经费。 (四)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安全准则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二)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服务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五)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和县级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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