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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河南省建设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8
发文单位: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2-18 执行日期:2008-2-18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委(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建设类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培育一批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研发机构,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骨干产品,为建设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全省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河南省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河南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分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三个级别。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认定管理;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认定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建设厅管辖的厅级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类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机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逐级推荐申报和认定制。

  第二章 性质 目的 任务

  第五条 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依托于建设领域、建设行业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条 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宗旨是推动建设行业、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规划;

  (二)开展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三)对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四)以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为载体,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

  (五)开展国际国内技术合作和交流,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吸引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组织科技人员培训。

  (六)收集、分析与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企业技术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提供经费、人才、组织等保障。

  (二)具备完成赋予企业技术中心主要任务的能力,决策层具有较强市场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队伍。

  (三)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开发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积极开展联合创新,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的技术战略联盟、联合实验室、共建技术开发机构或长期合作协议等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与全部开发项目数之比不低于3%,联合创新绩效显著。

  (四)初步建立了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企业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具有良好的创新投入机制,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且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0.3~0.5%,有较高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拥有高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技术中心人员数不低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

  (七)企业5年内具有通过鉴定、评估、论证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5项以上,获得剩ǹ级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主编或参编国家或行业标准、工法等技术规程1项以上。企业建立了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并已开通企业外网。

  (八)企业无偷漏税、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分批审理组建。

  审批的一般程序是:

  (一)企业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河南省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向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含电子文本)。

  (二)省辖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建设厅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上报建设厅。

  (三)建设厅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由厅科学技术与外事工作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四)建设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计划名单,并授予企业技术中心铭牌(“×××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高效、精干原则,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开发课题实行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企业技术中心成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企业内部不同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原则上要依托企业并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基础和条件进行组建;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 依托企业要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企业技术中心开支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企业技术中心真正发挥其效能,同一所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同一实验室)同时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不得超过2家。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课题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选择有市场前景、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研究开发项目。并合理安排好长中短期课题,适当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重视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交流,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技术人才,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从批准设立到认定整个建设期一般为1~2年,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完成组建任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可向建设厅申请验收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质询、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审查后,择优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并颁发《河南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技术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摘除企业技术中心铭牌。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厅负责研究有关建设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发展问题;审批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计划名单;组织企业技术中心验收及认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经列入组建计划或经建设厅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12月底前向建设厅报送该中心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一次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考评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评基本合格(警告)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对运行业绩突出、符合河南省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由省建设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申报河南省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更名、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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