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 八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08) 21号),以及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普九”新债的基础上,从 2008年起用 2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 任务,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稳定机制 ,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 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县(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浚县农场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 主要包括修建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实验室、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设施; 学生生活用房 主要包括学生宿舍、餐厅、厕所等设施; 校园维修建设 主要包括房屋、操场、校内道路、大门、围墙、门窗的维修以及校园的绿化; 教学仪器 主要包括微机、多媒体、实验仪器、桌凳、体音美器材、图书资料等设备。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要以是否承担农村“普九”任务为标准,判断农村学校性质,严格界定承担农村“普九”债务的学校。没有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不属于化解范围。 农村完全中学学校债务中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国营浚县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范围。 涉及国内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世行、亚行等方面的“普九”债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化解“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全市“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 各 县(区)政府要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以及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逐步化解。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审计和锁定债务后才能偿还。 (三)先化解后补助。 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和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各县(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区)要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化债实施方案和偿债规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偿债资金,明确稳妥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县(区)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县(区)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过程中,各县(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四不准”:不准借新债还旧债,不准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准向农民摊派,不准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全市用于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08年 3 月底前) .市县(区)政府分别召开动员会,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化债工作。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各县(区)、乡(镇)基层干部及学校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化债政策,了解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清理核实、锁定债务阶段( 2008年 4 — 6月份)。 各县(区)基本完成债务数额锁定工作。市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 60%.本 阶段工作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县(区)自查清理。 要 在 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逐校、逐项、逐笔实事求是地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各乡(镇)、村和学校要将清理核实过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村和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县(区)政府要对农村“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确保不还“水分债”和“糊涂债”。 二是市级审核汇总。县(区)政府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后,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债务登记表格,及时将数据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及时将县(区)的有关数据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按照省里的要求,认真做好债务清理核实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汇总工作。 (三)制定化债方案阶段( 2008年 7 — 9月份)。 各县(区)政府 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包括:化债范围、化债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清理核实和锁定情况;化债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化债目标;化债相关政策(包括利息、优先偿债顺序等);偿债资金来源及补助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县(区)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将 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目标责任书。 (四)债务清偿阶段( 2009年 7月底前完成)。 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 批复的化债实施方案 ,尽快按规定程序开展债务清偿工作。 在清偿债务工作中,要认真负责,规范偿债资金管理。 一是实行专户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本地银行设立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并建立和使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专用预算科目来反映和核算偿债资金。二是实行直接支付。规范偿债资金支付程序,建立债权人申请制度和偿债资金拨付审核制度。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直接支付。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普九”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到债权人,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三是实行偿债销号制度。 各县(区)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偿还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同时,对已销号的债务要通知学校等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2009 年 8— 10月份,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按期完成化债目标的县(区)进行专项检查, 11— 12月份迎接省政府按照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目标责任书组织的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债务清理、核定和化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进度安排、拨付化债资金和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区)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学校项目要按规定立项报批,政府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搞建设。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批,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三)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 各县(区)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加强县(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 (四)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 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正确 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 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搞建设、上项目。对不符合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减少和控制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 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的学校和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债务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五)建立化债激励机制。 省财政将按照各县 (区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学校数、办学成本、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为减轻县(区)级化债资金调度压力,省财政将预拨部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年终根据当年化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市财政也将预拨部分上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年终根据各县(区)当年化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六) 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交流。 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化债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发现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各县(区)要建立化债信息报告制度,每月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全面汇总并上报化债试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对化债试点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关县(区)和部门一方面要及时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市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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