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 一、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邮政通信管理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三、合肥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四、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五、合肥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