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合肥市 >> 正文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合政办〔… 文章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0
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合政办〔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1-30 执行日期:2008-1-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对外谈判工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外进行的各类谈判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组建并委派谈判小组对外谈判,负责谈判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

  谈判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条 针对国有资产重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谈判工作,市政府分别组建专门的谈判小组。具体组建工作由市国资委、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五条 谈判小组按照依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外谈判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六条 谈判小组在谈判前,应充分研究拟谈判事项,及时制订谈判方案,明确拟谈判内容、程序及风险防范措施,草拟合同(协议)草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条 谈判小组成员按照经市政府领导审定的谈判方案、合同(协议)草案,认真履行谈判职责,准时参加谈判。

  第八条 谈判小组成员严格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在谈判期间不得单独与谈判对方接触。

  第九条 谈判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对谈判过程中的重大意见分歧,谈判小组应及时呈报市政府领导研究,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协议)的重要条款。

  第十条 谈判小组因开展对外谈判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谈判工作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对因未履行好谈判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