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对外谈判工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外进行的各类谈判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组建并委派谈判小组对外谈判,负责谈判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 谈判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条 针对国有资产重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谈判工作,市政府分别组建专门的谈判小组。具体组建工作由市国资委、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五条 谈判小组按照依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外谈判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六条 谈判小组在谈判前,应充分研究拟谈判事项,及时制订谈判方案,明确拟谈判内容、程序及风险防范措施,草拟合同(协议)草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条 谈判小组成员按照经市政府领导审定的谈判方案、合同(协议)草案,认真履行谈判职责,准时参加谈判。 第八条 谈判小组成员严格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在谈判期间不得单独与谈判对方接触。 第九条 谈判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对谈判过程中的重大意见分歧,谈判小组应及时呈报市政府领导研究,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协议)的重要条款。 第十条 谈判小组因开展对外谈判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谈判工作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对因未履行好谈判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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